黑河市跨境贩狗市场一涉黑团伙收“保护费”30余万元

东北网 08.05.19 936

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涉黑案。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徐某(已被判刑)畏罪潜逃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后通过办理因私护照到黑河市对岸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以下简称俄布市),其见贩狗的利润巨大,便产生贩狗并控制贩狗市场的想法。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苏某等人,制定计划、对策,通过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徐某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6月至2001年1月间,该组织在俄布市的贩狗市场,对中国贩狗商人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非法收取“保护费”达人民币30余万元,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危害了中国贩狗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期间,苏某作为徐某雇佣的司机,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0年6月中旬的一天,徐某得知贩狗商人被害人甲某在俄布市有一批红腊肠犬,其带领被告人苏某等人来到甲某的狗圈欲低价收狗,遭到甲某的反对,徐某指令苏某等人对甲某威胁、殴打,迫使甲某以人民币2 000元的低价卖给徐某一条红腊肠犬。2000年7月间,徐某带领被告人苏某等人,先后2次强行收购贩狗商人被害人乙某2条红腊肠犬。2000年7月,徐某利用其控制、垄断俄布市中国商人贩狗市场的势力,强行要求中国贩狗商人在通过俄布市海关向中国黑河境内运输狗时,必须购买徐某贩卖的狗笼头。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等人负责购进狗笼头、收费、记账,同时召集在俄布市的中国贩狗商人开会,迫使贩狗商人必须向他们购买狗笼头。

在徐某的指使下,苏某等人在俄布市先后以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狗笼头,再以人民币1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丙某、丁某等人强卖狗笼头数个,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牟取暴利。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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